CPH Legal 意外索償 刑事律師
CPH Legal是位於中環的律師團隊,專注意外索償 (交通意外,工傷,醫療失誤)、刑事抗辯、商業訴訟。
網購包安裝 誤墮「請黑工」法律陷阱?
接受《港台電視》採訪,講解近年網購成風,網購外地傢俬,包上面安裝的師傅如非香港人,業主有否法律責任。
問1 : 唔少人近年網購非本地傢俬或者設備,再請師傅上門行裝,呢啲情況會唔會增加咗僱用到非法勞工嘅風險?
網購非本地傢俬或者設備,外地店家可能表明費用包括在香港的上門安裝服務,如上門安裝的師傅並非香港永久居民或持有工作簽證的人士,這些非法勞工的「僱主」有可能觸犯《入境條例》17I條僱用「不可合法受僱人士」,即俗稱請黑工,最高可監禁10年。
這類案件,與傳統的「請黑工」案件有所不同,譬如餐廳聘用非法勞工洗碗,通常很清晰誰是僱主,即直接聘用非法勞工的餐廳管理者。如餐廳擁有者,例如餐廳股東,將餐廳管理事務完全委託給管理者,對聘用黑工一事確實毫不知情,也沒有任何引起他懷疑的地方,一般而言不用負責刑事責任。
在近年新興網購非本地傢俬的情況,誰是僱主可能屬灰色地帶。
法庭有案例 (例如HKSAR v Chow Kin Cheung 案) 指出考慮誰是僱主時,法庭會考慮當事人一系列因素,例如當事人對非法勞工有否日常工作的支配權,例如可指示此人到不同地點工作,在不同時間工作等。
例如發展商起樓時,聘用大判進行工程,大判聘用二判,二判聘用三判,而三判又聘用了很多「科文」 (foreman),某科文在地盤內泥水工程聘用了黑工,一般而言該科文需負刑責,而發展商一般而言無需負刑責,中間的判頭如知情的話,亦有機會負刑責。
這角度分析的話,業主一般而言不是安裝師傅的僱主。然而,即使工作時間很短,依然可以構成僱傭關係,萬一被認定是非法勞工的僱主的話,業主必須證明自己已採取合理措施確認相關工人可在港工作,否則屬於違法。
問2: 如果聘用咗非法勞工被定罪,業主又要負上咩刑責?
根據《入境條例》17I條,僱用「不可合法受僱人士」屬嚴重罪行,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10年。
這類案件,法庭已訂下量刑指引,一般而言,一旦定罪,在初犯情況,僱主依然會被判監禁3個月,不能以罰款或社會服務令方式處理,可謂非常重手。
問3: 業主搵安裝公司上門裝傢俬,可以點樣減少遇到非法勞工嘅風險?
業主應詳細詢問店家上門安裝工人的身份,以及檢查在場工人的身份證,而有疑問時需向入境處查詢。
然而,實際情況未必允許業主這樣處理,安全起見,如確實難以這樣做,應完全避免網購連安裝的海外傢俬。
問4: 業主有否責任要求安裝師傅入屋前,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嚟核實哋身份?
如業主與安裝師傅確實構成僱傭關係的話,根據《入境條例》17J條, 僱主須查閱新僱員的身份證,否則屬違法,最高可罰款$150,000及監禁1年。
此類罪行沒有量刑指引,根據過往經驗,有機會社會服務令方式處理,但依然會留有案底。
#香港律師 #入境條例 #請黑工 #網購 #僱傭關係 #港台電視
捉住Halloween的尾巴 👻
邊重溫Norwich Pharmacal Order與Specific Discovery ,邊把同事嚇一遍。
如果Trick or Treat是「不給糖果就搗蛋」;
Specific Discovery大概是「不給文件就敗訴 / 藐視法庭」。
在民事訴訟中,披露文件 ( Discovery ) 是非常重要的程序,雙方必須將所有有關證據披露給對方,除了極度局限的情況外,不能有所隱瞞。
即使如此,很多訴訟者當然會嘗試隱瞞對自己不利的證據。
Specific discovery是很有效的程序,可逼令對方將相關文件證據披露出來。
除此以外,亦可以Norwich Pharmacal Order (NPO) 程序,申請逼令無辜的第三方 (innocent third party) 披露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證據,甚至在過程中完全不通知訴訟對方。
經NPO程序所取得的證據,很多時候很有趣,原因是這些無辜的第三方,除了基於保密責任的理由外,沒有理由隱瞞任何文件。
在取得NPO法庭命令後,這些無辜的第三方往往毫無保留地披露相關文件證據。
根據過往經驗,經NPO所得的證據,不時會找到一些令人意想不到、對申請方非常有利的證據,部份更可直接否定訴訟對家狀書 (pleading) 上的案情 (pleaded case)。
我們過往曾多次申請NPO,逼令外資及本地銀行、通訊商、甚至大型博彩機構提供訴訟對方的資料,例如銀行月結單、電話登記資料、以及賭博紀錄等。
如果相關證據直接否定對方狀書的案情,可達「一劍封喉」的效果,以有力的證據,讓對方感受香港法治制度的鐵拳。
但當然,一如任何訴訟程序,這亦有眼光及運氣的成份了。
#香港律師 #民事訴訟 #民事索償 #披露文件
接受《港台電視》 採訪,講解電動輪椅駛上高速公路是否合法。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汽車 (motor vehicle)指任何由機械驅動的車輛 。例如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車或俗稱「風火輪」的電動單輪車 , 由機械驅動,符合《條例》中「汽車」的定義,因此必須領牌才可於道路上行駛。
至於電動輪椅,法律上其實屬灰色地帶。 電動輪椅靠機械推動,法律上可被視為汽車。《道路交通條例》本身,其實並沒括免電動輪椅屬汽車的定義 。
然而,由於政府衛生署及醫管局承認電動輪椅屬醫療器材,有醫療需要而使用電動輪椅者,萬一被起訴無牌駕駛,可以政府政策允許為由,在法庭抗辯,或對檢控決定以「合理期望」(Legitimate expectation) 為由作司法覆核。
理論上,沒有醫療需要而駕駛電動輪椅者,可被視為無牌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駕駛,可分別被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以及罰款港幣一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
然而,可能礙於內部政策以及舉證困難,例如需要證明被告沒有醫療需要,警方長期不對電動輪椅以無牌駕駛罪名執法,甚至在部分宣傳上表明電動輪椅不屬汽車。 同樣地,他日檢控電動輪椅使用者無牌駕駛,被告亦可能以警方宣傳作為抗辯理由。
值得留意的是,目前香港刑事法中,似乎沒有明確定義何謂電動輪椅,何謂其他的電動代步工具,亦為此法律灰色地帶變得更複雜。
即便如此,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如駕駛電動輪椅者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駕駛,或導致運輸及交通受阻礙,可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三個月或罰款兩千元。
至於常見的兒童電車,根據《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如其設計主要供12歲或以下兒童作娛樂用途,乘載重量不逾100公斤,以及驅動功率不逾1.1千瓦 ,可屬條例下的「小童機動遊戲機」 (kiddie ride) ,免除該條例下安裝及檢查等規管。
常理而言,「小童機動遊戲機」應當不屬「汽車」。至於法律技術上,小童機動遊戲機是否必然不屬於汽車,則有待進一步探討。
#香港律師 #電動輪椅 #無牌駕駛 #電動單車 #疏忽 #交通意外
去陌生人婚宴食「霸王餐」犯法嗎? 接受《明報》採訪,講解相關法律原則。
// ... CPH Legal執業律師陳柏豪接受明報電子平台組訪問時表示,若事件屬實,該女子或涉及以欺騙手段或不誠實意圖取得服務罪。
根據上述媒體報道的情況,涉事女子有否觸犯本港法例?
答:陳柏豪指出,涉事婚禮宴會餐飲服務由餐廳提供,費用由新人支付,並只提供予獲邀請的賓客享用,故非賓客人士,沒有權利享用;若非賓客人士明知自己沒有權利享用,依然假裝是賓客並享用相關服務,可以被控以欺騙手段或不誠實意圖取得服務罪。
根據本港法例《盜竊罪條例》第18A條,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是刑事罪行,當一個人以不誠實手段取得服務,即屬違法。這項罪行涉及一個人沒有意圖付款,並作出一些行為,誘使其他人給予利益,或者明知將會獲得利益,而導致或容許某人作出一些行為。
若餐廳或新人沒有實際損失,可以成為不能提告的理由?
答:不是,即使餐廳或新人沒有實際損失,仍可以提控,這亦不能用作抗辯的理由。
有網民指稱該女子可被控盜竊,是否有可能?
答:構成盜竊罪需要實際挪佔了別人的財物,若在現場享用的話,不能構成盜竊罪;但如果「打包」取走宴會食物,則可以構成盜竊罪。
然而若涉案女子假裝是獲邀請的賓客,則是欺騙手段,直至取得宴會餐飲服務,因此「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更為合適。
另外,一般若涉及「吃霸王餐」,可控以另一罪行「不付款而離去」(making off without payment),但在以上婚宴的情況,獲邀請的賓客其實沒有責任向餐廳付款,故今次事件未必適用。
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的最高刑罰是什麼?
答: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案件的嚴重性視乎案情,例如犯案手法涉及預謀,以及組織程度,如果只是偶發性一時貪玩,嚴重性較低;但若事先計劃周詳且有同黨,因貪心藉此行為獲得豐盛的免費晚餐,甚至不只一次以同樣手法犯案,嚴重性則較高。//
#香港律師 #盜竊罪條例 #盜竊罪 #以欺騙手段或不誠實意圖取得服務罪 #不付款而離去 #霸王餐
原文網址:
法律Q&A|女子疑闖陌生人婚禮自拍吃霸王餐上傳抖音 律師:若屬實或涉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 (09:40) - 20241029 - 熱點 近日有媒體報道,有操普通話的女子疑在香港闖入陌生人的婚宴,她被指在沒有支付「人情」下享用婚宴的食物,並拍下碟上的菜式,以及一對新人在婚禮上情況,再上傳到社交平台抖音。涉事婚禮的新娘事後接受網媒Channel C.....
電動輪椅駛上高速公路,險象環生,究竟合法嗎?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汽車 (motor vehicle)指任何由機械驅動的車輛 。例如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車或俗稱「風火輪」的電動單輪車 , 由機械驅動,符合《條例》中「汽車」的定義,因此必須領牌才可於道路上行駛。
至於電動輪椅,法律上其實屬灰色地帶。 電動輪椅靠機械推動,法律上可被視為汽車。《道路交通條例》本身,其實並沒括免電動輪椅屬汽車的定義 。
然而,由於政府衛生署及醫管局承認電動輪椅屬醫療器材,有醫療需要而使用電動輪椅者,萬一被起訴無牌駕駛,可以政府政策允許為由,在法庭抗辯,或對檢控決定以「合理期望」(Legitimate expectation) 為由作司法覆核。
理論上,沒有醫療需要而駕駛電動輪椅者,可被視為無牌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駕駛,可分別被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以及罰款港幣一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
然而,可能礙於內部政策以及舉證困難,例如需要證明被告沒有醫療需要,警方長期不對電動輪椅以無牌駕駛罪名執法,甚至在部分宣傳上表明電動輪椅不屬汽車。 同樣地,他日檢控電動輪椅使用者無牌駕駛,被告亦可能以警方宣傳作為抗辯理由。
值得留意的是,目前香港刑事法中,似乎沒有明確定義何謂電動輪椅,何謂其他的電動代步工具,亦為此法律灰色地帶變得更複雜。
即便如此,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如駕駛電動輪椅者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駕駛,或導致運輸及交通受阻礙,可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三個月或罰款兩千元。
至於常見的兒童電車,根據《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如其設計主要供12歲或以下兒童作娛樂用途,乘載重量不逾100公斤,以及驅動功率不逾1.1千瓦 ,可屬條例下的「小童機動遊戲機」 (kiddie ride) ,免除該條例下安裝及檢查等規管。
常理而言,「小童機動遊戲機」應當不屬「汽車」。至於法律技術上,小童機動遊戲機是否必然不屬於汽車,則有待進一步探討。
#香港律師 #電動輪椅 #無牌駕駛 #電動單車 #疏忽 #交通意外
獲邀出席Plowman Chambers的新辦公室開張晚會,感謝各位大律師的熱情招待,以及一起處理眾多案件時,不遺餘力的協助我們的當事人。
在香港刑事法領域,Plowman Chambers可謂最頂尖的大律師事務所之一,早於1982由Gilbert Rodway QC創立。
兩年後,專門處理刑事案件的包樂文御用及資深大律師 (Gary Plowman QC, SC) 加入,事務所的業務蒸蒸日上,培養了很多後來在刑事領域非常著名的大律師以及法官,例如上訴法庭副廳長倫明高法官 ( The Hon Mr Justice Michael Lunn VP), 上訴法庭副廳長麥機智法官 (Mr Justice Andrew Macrae VP) and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陳慶偉法官 (The Hon Mr Justice Andrew Chan)等。誇張地說,可謂刑事法官的搖籃。
時至今日,Plowman Chambers由黃佩琪資深大律師 (Maggie Wong SC) 及許紹鼎資深大律師 (Martin Hui SC) 等帶領,與多位在行內屢獲殊榮以及嶄露頭角的大律師,處理很多公眾關注的重要案件。
我們與兩位資深大律師亦有合作處理案件,每次均拜服於其專業態度及淵博知識,以及對當事人福祉的由衷關心。
#香港律師 #資深大律師 #法官
接受《港台電視》採訪,講解近期裝修失誤,而導致貓貓喪命的事故。
業主與裝修公司之間的協議,不論書面還是口頭,根據《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均自動有隱含條款 (implied term),規定裝修公司需以合理程度的謹慎及技術提供裝修服務。
除此以外,在普通法下,疏忽是常見的訴訟理據。 裝修公司對戶主有謹慎責任 (Duty of Care),而如因其作為或不作為 (Act or omission)而違反了謹慎責任,而導致戶主有損失,而這項損失是合理地可預期的 (Reasonably foreseeable)的,戶主可向裝修公司展開索償。
裝修公司的法律責任,不能卸給前線裝修師傅。但如裝修師傅沒有根據指示妥善安裝電視牆,裝修公司在被戶主索償時,裝修公司可另外向裝修師傅本人索償。
然而,香港法律只視寵物為財物 (Property),在牽涉寵物受傷或死亡的索償案件中,法庭一般而言只批准賠償寵物在意外前的市值(甚至並非當初的購入價),醫療費,以及殮葬費。
非常遺憾的是,寵物主人因喪失寵物,蒙受心理創傷,並非法庭允許的賠償項目。
希望在將來,涉及寵物而引起的心理創傷,香港法律會逐漸接納相應賠償。
#香港律師 #寵物 #裝修失誤 #疏忽 #心理創傷
公司外望 西九文化區起濃煙
究竟發生什麼事? 😱
接受《南華早報》採訪,講解Physical健身集團結業風波中,公司是否需要附上《商品說明條例》下「不當地接受付款」的刑事責任。
根據該條例第26B條,如Physical促致 (procures) 第三方例如新投資者提供同等 (equivalent)產品或服務,可以此為罪行下的抗辯理由。
然而,重點是需要成功促致投資者提供同等服務,而非單純展開洽談。而且,同等服務亦視乎新投資者能否提供與Physical營運是同等數量的分店,分店地區的便利性,設備的質素等。
法庭曾經在一宗牽涉語言學校的案件,裁定尖沙咀學校結業,由銅鑼灣學校接手,並由同一位西班牙語導師教授,足以構成此條例下的抗辯理由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東山 HCMA 481/2015)。
// ... Lawyer Eric Chan Pak-ho, who runs his own firm CPH Legal, said while the notice announcing Healthy’s takeover was likely to qualify Physical’s directors for the defence, the number of outlets and extent of services provided by any new operator would determine whether the original owners could be acquitted.
“If [Wan Chai] is the only branch that can continue to operate while most branches remain shut, it is less likely to suffice. Because access to the number of stores and locations is likely to be a factor in determining what are ‘equivalent’ products and services under this section [of the law],” Chan said.
He added that the non-legally binding memorandum with Fameglow alone was unlikely to satisfy the requirement for a defence.//
#香港律師 #商品說明條例 #健身室 #結業
電視牆倒塌,導致戶主貓咪喪生,全城聲討裝修公司。
業主與裝修公司之間,為裝修達成合約,不論書面還是口頭均屬有效。根據《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任何服務合約中,均自動有隱含條款 (implied term),規定裝修公司需以合理程度的謹慎及技術提供裝修服務。
除此以外,在普通法下,疏忽是常見的訴訟理據。 裝修公司對戶主有謹慎責任 (Duty of Care),而如因其作為或不作為 (Act or omission)而違反了謹慎責任,而導致戶主有損失,而這項損失是合理地可預期的 (Reasonably foreseeable)的,戶主可向裝修公司展開索償。
裝修公司的法律責任,不能卸給前線裝修師傅。但如裝修師傅沒有根據指示妥善安裝電視牆,裝修公司在被戶主索償時,裝修公司可另外向裝修師傅本人索償。
然而,香港法律只視寵物為財物 (Property),在牽涉寵物受傷或死亡的索償案件中,法庭一般而言只批准賠償寵物在意外前的市值(甚至並非當初的購入價),醫療費,以及殮葬費。
非常遺憾的是,寵物主人因喪失寵物,蒙受心理創傷,並非法庭允許的賠償項目。
在Lee Chiu Yee Bettina v Wong Chung Sum (DCCJ 24/2015)一案中,原告人的小狗,慘遭被告人的大狗咬死,法庭裁定被告人身為狗主有疏忽,但在處理賠償金額時,表明雖明白小狗對原告人的情感價值 (sentimental value),只允許相關醫藥費及殮葬費的索償,而因原告人未有提供相關證據,而拒絕索償小狗的買入價,以及原告人因需要照顧小狗而未有上班兩星期的收入損失。
在這方面,香港法律與英美法律均類似。世界主流的司法體系,傳統而言均對允許情感賠償 (Sentimental damages)有極大保留。
即使在比較常見的致命交通意外及工傷案件中,雖然根據《致命意外條例》家人可獲法定「親屬喪亡之痛」(Bereavement) 一筆過HK$242,500賠償,以及死者假如在世可累積的收入等,但一般而言,死者家人不能獨立地因喪親而蒙受情緒困擾,另外要求賠償。假若家人目睹意外事發經過而情緒崩潰,則屬於次級受害者 (Secondary victim),則可另外展開索償,但要展開次級受害者的索償,限制頗多。
由此可見,人命何價,貓命何價? 答案令人難過。
即使如此,普通法體系隨年月過去,偶爾會自我修正及進化。在上述的Lee Chiu Yee Bettina案,似乎原告人沒有在狀書中地明確要求法庭批准情感喪失,或原告人作為狗主,因被告人疏忽而蒙受的心理創傷。因此,雙方並沒有就此進行爭議,法庭就此輕輕帶過。
將來法庭會否承認寵物的情感價值,及允許相應賠償,有待合適的案件,一直上訴到終審法院作定奪,正如近期的同性伴侶權利案件,亦可見法庭採取較以往寬容的態度處理。
除寵物相關索償以外,裝修公司亦當然需賠償單位進一步維修,以及期間業主需要租住外間物業的支出。但相信這並非大家最關注的議題,就此按下不表。
假如人被倒塌的電視櫃砸傷,則可另外索償痛楚及生活便利損失 (Pain, Suffering, Loss of Amenities, 即PSLA) 及收入損失等,同樣並非本文重點。
#香港律師 #裝修 #寵物 #裝修失誤 #疏忽 #意外索償
接受《南華早報》採訪,講解Physical結業時,在可能有有投資者接手部分業務時,已付費購買健身會籍消費者的權益。
//Lawyer Eric Chan Pak-ho, who runs his own firm CPH Legal, told the Post that existing customers of the shuttered Physical gyms should be able to access the branches reopened under a new owner.
”Assuming the shares of Physical are bought by Perface, that would mean the Physical company would continue to exist under a new shareholder. It should continue to operate its gyms and allow customers to use them. Customers cannot request a refund unless the company closes down its gyms,“ Chan said.//
#香港律師 #南華早報
接受港台電視32 《凝聚香港》訪問,講解港人在南韓旅遊,在汗蒸館被指偷拍,被拘留三個月才獲釋回港的事件。
全世界對個人私隱及所謂「肖像權」有不同程度的保障。
以香港為例,雖然沒有「肖像權」的法律概念,一個人的容貌屬於其個人資料,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護,如在對方不同意情況下,拍攝對方容貌,然後向外發佈,令對方擔心受滋擾,有機會干犯「起底罪」,可判處監禁。
另外,如在更衣室等一般人有合理預期私隱受保障的地方拍攝,或在任何場所拍攝別人的私密部位,可能干犯《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窺淫罪」。
還有,如在公眾地方流連,不論有否拍攝別人容貌,讓他人受驚,有機會觸犯《刑事罪行條例》觸犯下的「遊蕩罪」,均有機會判處監禁。
簡而言之,不論在香港還是外遊,應該在對方同意情況下才拍攝別人容貌,尤其是涉及兒童以及女士,不少地方均有更嚴謹的保障。
#香港律師 #肖像權 #偷拍 #私隱
還記那些聊到2am的朋友嗎?
大學時期,只顧讀書,大部分時間比較孤僻。
二年級復活節長假時,偶然關係,與高一屆的法律系學長學姐們熟落了,發現非常聊得來,相逢恨晚。
英國大學復活節假期長達一個月,假期後便是年終考試。
這段期間,幾乎每天與他們相約到大學圖書館溫書,從早上到下午,偶爾會一起打網球或籃球,然後回到他們的房間一齊準備晚餐。
晚餐後,從閒話家常,法律行業,聊到香港的現況與前景,辯論不同觀點,到事業理想,甚至人生意義及哲學話題等,常常聊到凌晨兩三點,才各自回房休息。
轉眼大家畢業,各散東西,各有自己的追求,成家立室,也有自己的新圈子,一年可以見一兩次,已經屬於難得。
出來社會後,也有一段時間,常常星期五六晚與舊雨新知,在各式各樣的消遣場所,例如酒吧,通宵達旦流連往返,談的更多是比較現實的話題,與大學時好pure好true的日子相距甚遠。
到三十多歲的階段,隨着建立起自己家庭,更是絕跡於任何深夜的朋友聚會。 老婆也自嘲打趣地說,星期五六晚上的最大娛樂,便是飯後到百佳超級市場買水果。
人生不同階段,有不同的生活方式。
現在確實非常幸福,只是偶爾回想過去的日子,以及不少曾經不可或缺的關係,像跑馬燈在腦海浮現,如夢似幻。
#香港律師 #深夜 #凌晨 #朋友 #大學
同老婆賞月,人生樂事也。
中秋夜雷暴交加,把握機會追月,慶幸明月皎潔,有feel。
PS. 老婆並非指狗仔豆豆,而係個真人 🤣
《別讓今日的情緒,變成明天的遺憾》
朋友來電訴苦,中秋晚飯不歡而散。
正等待酒樓上蒸魚期間,一不小心講錯話題,家人勃然大怒,你一言我一語,互相指罵。
最終大家不歡而散,連飯也沒有吃完就散席。
其實,這類情況,在香港以及全世界的家庭,均屢見不鮮。
人有情緒,EQ有高低,也有各類不論是否已被醫生鑑定的情緒病。
最極端情況,我們律師行亦處理不少家人之間動手,而被起訴普通襲擊 (common assault)、公眾場所打鬥 (fighting in a public place)等,最終要上法庭。
幸運情況下獲得不提證供起訴自簽守行為( ONE bindover)不留案底。不幸運情況,需要留案底甚至監禁收場。
人的情緒,極其脆弱,又何其危險。
有智慧的人,時刻提醒自己控制情緒,不要讓小誤會越滾越大,成為人際關係的嫌隙以及仇恨。
然而,確實知易行難。即使很聰明的人,也經常淪為情緒的囚徒。
最容易成為仇人的人,其實是最親的家人及朋友。對絕大部份人而言,看看自己,看看身邊人,就會明白這道理。
中秋佳節,本應人月團圓,歡聚一堂。
人生本來就借來的時間,滴答滴答,一分一秒流走。幸福的光景也是借來的,stop being stupid,好好珍惜及享受吧!
#香港律師 #情緒 #普通襲擊 #公眾場所打鬥 #自簽守行為 #案底
感性的人,總愛寄情於月光,彷彿這顆環繞地球飛行的星體,與自己的情感有莫大關係。
隨便想想,我自己最深刻的不少歌詞與詩詞,確實也以「月亮」與中秋為主題。
1. 「明月幾時有?把酒問青天... 人有悲歡離合,月有陰晴圓缺,此事古難全,但願人長久,千里共嬋娟。」
蘇軾在中秋節,記掛遠方的家人,寫下的殿堂級千古之作《水調歌頭》,又由現代的鄧麗君,唱到普羅大眾琅琅上口。
我自己而言,也很記掛一些遠走他鄉的童年摯友,尤其中秋佳節,想起以前大家少年時,玩樂至通宵的回憶,更覺思念。
2. 「月光有人撈起 有人瞧不起」
黃偉民為容祖兒填詞的《心之科學》,道出人際間,即使有人不懂珍惜你,總有人對你覺得如獲至寶。
人生得到快樂的秘密,就是找到那些人。
3. 「明明如月,何時可掇。憂從中來,不可斷絕 ... 月明星稀,鳥鵲南飛。繞樹三匝,何枝可依。」
如明月比天高的目標,漂亮又崇高,但究竟何時才可以達成呢? 真是令人氣餒。 人才又如美麗的鳥鵲,在暗夜找尋合適棲身之樹,又絕非易事。
這就是曹操《短歌行》的慨嘆,自比為值得千里馬投靠的明君,然而在做大事的路上,又經歷不少挫折與setbacks,一代梟雄展示自己感性與vulnerable的一面。
4. ” Dancing in the moonlight. Everybody’s feeling warm and bright. It‘s such a fine and natural sight. “
英語世界歷久彌新的流行歌,起碼在英國而言,夜晚開party播放機率最高的歌曲之一。
年少時在英國讀書,總被英國同學的節慶高漲氣氛感染,一年到晚,總是在開大大小小的party,大家男女老幼都會玩得好癲,與香港比較拘謹的相處方式有很大落差。
近年常有在外國生活「鬆弛感」的講法,這大概是其中一種體現方式。
(當然,這是否一定是好事,又是另一議題了)
5. 「人生如夢,一尊還酹江月。」
又係蘇軾,佢究竟對月光有幾obsessed?
在半醉的朦朧月夜,夜遊赤壁江河,遙想一千年前,在此發生的赤壁大戰,以及無數英雄豪傑。
筆者慨嘆自己諗得太多,太感性,人生夢一場,倒不如敬江河與明月一杯。
型。然後他還有《前赤壁賦》,就是這首《念奴嬌》的elaborated version,就像流行曲的加長「劇場版」。
6. 「人生得意須盡歡,莫使金樽空對月。」
明月+ 喝酒 = 慨嘆
這是中國詩詞的經典公式,李白的《將進酒》就是其中的表表者。
「今朝有酒今朝醉,今日唔知聽日事,難得開心相聚,飲啦! 」
在市政大樓熟食市場,街坊拿着一瓶1公升青島啤酒,對老友勸酒,如是這樣。
李白的詩詞,在任何類近場景,也很有共鳴。
PS. 南豐大廈的中秋擺設,年年均有所不同,抵讚。
#香港律師 #中秋 #明月 #蘇軾 #李白 #容祖兒 #黃偉民
大型連鎖健身室結業,究竟苦主有什麼法律權益?
消費者是否「失去了一切?」
1. 目前香港無規定設立冷靜期,對預繳式合約並沒有規管。
香港奉行普通法制度,重視合約精神 (sanctity of contract) 以及 「買家自慎」 (caveat emptor) 的原則。
雙方你情我願同意訂立合約,一旦發生爭議,法庭就會根據合約條款字眼,判定雙方簽署合約時同意了什麼。
即便如此,《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為所有服務合約,自動訂立了一些隱含條款 (implied terms),即使合約沒有訂立這些條款,這些隱含條款依然有效,但只局限於要求商家以合理程度的謹慎提供服務,在沒有訂立時間的合約中,需在合理時間內提供服務,以及在沒有訂立價錢的服務合約中,商家可收取合理費用等。
因此,香港法例目前沒有規定商家設立冷靜期,讓消費者購買產品或服務後,在指定期限內無條件退款。
少數行業的法定商會,自願規定行內商家設立冷靜期,例如保險及銀行業,但大部分行業均沒有行規,亦沒有行業組織規定商家設立冷靜期。
健身行業沒有法定商會,商家可自行決定是否在合約中訂立冷靜期。如沒有如此訂立,消費者則沒有冷靜期的權利,如他們預繳費用後改變主意,亦不能要求退款,否則屬於違約。
2. 在沒有冷靜期的合約中,消費者有任何權益嗎?
如上述,法庭尊重雙方你情我願訂立的合約。如消費者在被「威逼」 (duress) 或「誤導 」(misrepresentation) 情況下簽署合約及付款,依然可根據合約法要求法庭裁定合約無效。
當然,這亦意味著打官司,以及可能需要支付龐大的律師費用,而預繳金額往往只是十數萬元內,消費者難免覺得未必值得聘用律師處理,而且簽署合約時被威逼或誤導的指控,往往只是「口同鼻拗」,難有實質證據證明,勝算難料。 申索金額七萬五元以下可自行在小額錢債審裁處自行處理,但亦頗為費時,亦有同樣的勝算問題。
3. 香港應該訂立法律,強制商家提供冷靜期嗎?
近年,部份行業如美容及健身界,商家常以超長期預繳合約,要求客戶繳付巨額,而在倒閉時,往往導致客戶蒙受巨額損失,社會上漸多要求訂立冷靜期法例的呼聲。
強制規定訂立冷靜期有利有弊,利處是保障消費者,弊端是削弱了合約精神,令商家成本上升。
即便如此,似乎香港以外不少地區均有冷靜期的法定要求。如香港制度冷靜期法例,亦應同時考慮消費者權益以及商家經營的實際情況,從而制定合適的要求。
4. 訂立了冷靜期,如健身室結業,消費者就可追回預繳金額嗎?
不是的,這是兩回事。
消費者可在合約 (或將來的法例)訂明的冷靜期內要求退款及取消合約。
但過了冷靜期後,消費者沒有退款以及使用服務的話,在健身公司倒閉及清盤 (winding up) 時,與其他無抵押債權人(unsecured creditors) 一樣,需等待清盤人 (liquidator) 完成清盤程序,將公司僅有的資產分派給這些債權人。
消費者在這類情況,與有抵押債權人 (secured creditors)不同,並沒有優先取回款項的權利。
5. 海關會協助追討損失嗎?
海關是執法機構,表明會調查倒閉的健身室有否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在明知不會繼續運作情況下,依然向消費者兜售長期預繳合約。
然而,海關處理只會處理刑事案件方面。消費者要追討損失,依然需要自行聘請律師展開民事索償。
#香港律師 #健身室 #消費者權益 #預繳式消費 #冷靜期 #倒閉 #清盤
「世上有多少個繽紛樂園 任你行?」
離開深水灣泳灘,告別了藍天白雲,回到繁囂的中環。
車上播起陳奕迅的《任我行》,歌詞描寫主角人生及心境的三個階段。
首階段,還是個「頑童」時,即使孤身獨行,依然敢於冒險,不惜半夜上山,嘗盡真正自由,但又感到害怕及沒趣,還是學乖一點,不要離大隊太遠。
第二階段,長大了,走上了尋夢之旅,為理想奮鬥,更需要得到身邊人的支持,越多人讚許越好。時機適合,更應走上成家立室的康莊大道,買樓上車,剛擁有了一間「兩廳雙套」的理想家居,更覺自在,天空海闊任我行。
這階段,如歌詞所述,「還是讓大家開心要緊」,要有美滿的家庭事業,務必讓各位stakeholders感到快樂。
再過一段時間,曲中同一段音樂,歌詞則進化為「還是讓自己瘋一下要緊」。 滿足大家以外,辛苦過後,自己也得享樂一番,才不枉自己的拼搏,「馬路、戲院、商店,天空海闊 任你行」。
消費主義帶來的快感,與陳奕迅另一曲《陀飛輪》遙遙呼應,勞力士地通拿、愛馬仕Birkin,令天下男女士魂牽夢繞,不能自拔。
最後階段,主角雖然一再確認自己走上康莊大道的正確,可以同行溫泉沐浴,何必孤身在雨傘外獨行?
但在最終章,又反問自己,明明世界可以任我走,「怎麼到頭來又隨著大隊走?」
這是一個rhetorical question,似在自嘲地自問自答:「人群是那麼像羊群。」
確實,群眾壓力、peer pressure,身邊人給你的各樣期望與壓力,一起身打開電話,就是數十個新訊息、電郵、電話,everyone needs something from you,壓力真大。
世間有多少人,真的可以完全免受其苦?
然而,有一天,單獨走遍天下,孤身隻影,真正獨立特行。
真的沒有人再找你了,又是否真正快樂?
人生應該合群,還是離群? 真是一道永難解答的問題。
#香港律師 #自由 #任我行 #深水灣 #奢侈品 #合群 #離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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