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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徵紀錄次數有多重要!?
現在科技化的進步,在家透過網路也可以輕鬆的查詢聯徵紀錄。但您知道嗎,其實聯徵紀錄的次數很重要,不僅會影響到您的權益,還會影響到您貸款的審核結果。
什麼是聯徵紀錄次數?
聯徵紀錄的次數過多會有哪些的影響?
這些你不能不知道的自身權益,整理了以下這些重點。
一、何謂聯徵紀錄次數?
聯徵次數指的是「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常我們又簡稱為「聯徵中心」,將所查詢資料時的次數作為一個紀錄。
由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所有的金融機構必須要經過當事人的同意之後才能來查詢,通常一般只有申辦信用卡或貸款時會使用到。
向來銀行機構都是相當重視信用個資的風險,因此會透過多方查詢的方式來審核您的狀況,而聯徵紀錄就是其中一項。
簡單來說,會透過聯徵紀錄來了解您目前的信用狀況,裡面包含了您的工作、薪資、貸款紀錄、繳款狀況、等等資料,隨著聯徵紀錄查詢的次數增加,那麼也就代表您向越多家的金融機構申辦借款,查詢一次就註記一次,查詢三次就是註記三次。
二、什麼時候會用到聯徵紀錄?
一般來說,申辦信用卡、企業貸款、創業資金時,就會需要使用聯徵紀錄,讓銀行可以透過了解申辦者過去的金流狀況,判別其還款能力、信用程度等,用以決定借款的金額和利率,甚至是影響借款成功的關鍵因素。
三、聯徵信用紀錄內容有哪些?
1.借貸資料:包含借款餘額、共同債務、其他債務資訊、借款逾期、催收或呆帳紀錄。
2.信用卡資料:包含持卡紀錄、帳款資訊以及帳款總餘額。
3.信用評分分數:信用分數介於200到800之間,一般來說400分以下即視為信用不良。
4.聯徵查詢紀錄:最近1年內的查詢紀錄,包含被查詢紀錄及當事人查詢紀錄。
5.通報紀錄資訊:如果被通報為可疑帳戶或詐騙,也會註記於聯徵紀錄。
五、聯徵紀錄次數超過幾次算多?
通常一般聯徵查詢次數的上限為3次,有些則是規定2次,一般來說通常超過3次就算很多了,因此若想在繼續查詢而擔心影響到聯徵結果的話,就必須等待三個月後再重新查詢。
六、聯徵紀錄次數過多會有什麼影響?
聯徵次數過多是會影響到您申辦借貸款的結果,因此,假設您在短時間之內,向多家的金融機構詢問貸款,導致查詢聯徵的次數過多時,屆時若要送件審核,就會影響到您的核貸結果,有些甚至會因為聯徵次數太多的關係而直接退件不受理。
七、聯徵紀錄次數多久消除? 聯徵紀錄多久更新?
很多人有這個疑問,一般聯徵次數的紀錄上看為3個月,而在每個月的15號時,會把多出來的第4個月聯徵次數銷掉。
因此若要提供給金融機構查詢聯徵時,務必要注意您的聯徵次數在這3個月內的期間是否有進行查詢,不然,假使您的信用條件再好,還是會因為聯徵次數而影響到申辦的結果。
八、聯徵3次還能辦信貸嗎?
只要是透過銀行金融機構的單位來申辦房貸、信貸等貸款,都是需要經過聯徵的查詢才能來決定審核的條件。
因此,當您每送給一家銀行申辦時就會花掉一次的聯徵紀錄次數,這樣一來就會導致信用評分越來越低的問題產生,若短時間內超過3次以上的聯徵次數,那麼就會遭到銀行退件。
這時候就需要透過民間代書貸款的方案來解決您的問題,代書貸款不會查詢您的聯徵紀錄,也不會計較您的聯徵次數是否過高,只要您完整的提供您要申辦的相關資料,就可以立即為您審核出您滿意的貸款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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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申辦貸款操婉拒,建議你找UBANK金融服務平台,有專業經理人替你分析及評估規劃,不怕屢屢碰壁,導致聯徵過多一直被婉拒。
聯徵次數過多,直接影響銀行借貸給借款人的意願,像是在看到在自家銀行之前,就已經有數間銀行查調過借款人信用紀錄卻沒有核貸,自然就會懷疑是有潛在問題而不敢貿然借款,銀行是很現實的,在沒有實際接觸到你這個人之前,就只能透過聯徵紀錄來去認識你,所以每一筆紀錄都很重要,因此要謹慎使用聯徵紀錄。
法定約定年利率16%是什麼?
由於《民法》規定的「約定利率上限」為20%,遠高於銀行放貸及借貸利率的15%(《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立法院於2020年底三讀通過《民法》第205條修正案,將法定週年利率上限調降為16%,於2021年7月20日施行。
有金錢借貸經驗的朋友,一定都聽過民法第205條(尤其是債權人),就是所謂的「最高約定利率」,沒錯,借錢的利息是有被管制的哦。
●民法 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民法第205條修正施行
半年前,立法院通過民法第205條修正案,並在7/20正式施行,規定是:「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這次修改2個部分:
1.最高約定利率「20%」→「16%」
為了因應金融業存款利率大幅調降的社會現況,所以將約定利率的上限調降。
不過如果是銀行、當鋪業,則依特別法規定,例如:銀行的信用卡年利率上限15%(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當舖的年利率上限30%(當舖業法第11條第2項)。
以往因為民法這條最高約定利率不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所以早期銀行發行的現金卡或信用卡循環利息的年利率採取接近週年百分之20高利率的作法,造成許多卡債族。後來104年時,銀行法第47條之1增訂第二項:「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以解決因利率過高造成之社會問題,避免嚴重盤剝經濟弱勢的債務人。
2.超過部分的利息「無請求權」→「無效」
原本規定超過約定利率的利息是無請求權,也就是利息債務仍有效存在,但債權人沒有權利要,不過債務人自願還的,既然債務有效,就不能再要回來(不會構成不當得利)。
現在修正為無效,就是利息債務無效,變成債權人一樣不能要,但債務人若還了,要看債務人是否明知:
債務人若不是明知,可以再要回來(構成不當得利);債務人若是明知(訴訟上由債權人舉證證明),可能就有民法第180條第3款明知無債務而為清償的問題,就可能要不回來。
此外,只要是今年7/20之後發生的利息債務,才適用16%的利率上限(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舉例來說:
109年7月1日,家家跟小王借了10萬元,約定年利率為25%(月息2分多),一年利息2萬5千元:
一年後,110年6月30日,小王向家家要求2萬5千元利息,因為仍在7/20之前,不適用新修正民法第205條,上限仍是20%,小王就5千元利息(超過20%的部分)沒有請求權,家家可以不給,但如果佳佳自願給的話,小王就可以收下來,家佳也沒辦法事後要回來。
另外,這條修正會不會影響重利罪認定變的較寬?
因為法院縱會參考民法第205條,但仍會綜合考量目前經濟狀況、有關法令與金融業、一般民間利率,例如審酌當鋪業計息方式。而依當舖業法第11條,年利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30。而民間利率月息3分換算成年利率,應為年利率百分之36(0.03*12*100 %=36%)。故實務上多以是否逾越年利率百分之36 做為是否該當重利的標準,應該不會因為民法這條調降為16%而變成容易構成重利罪。
因此在網路尋找借貸的人,不要擔心是否被超收利息,只要找到合法的金融機構(銀行、融資等等),大可放心。
銀行與融資最大的差異點在於年限,融資年限較銀行短,將對月付額較高,較容易讓申貸者以為利息很高,不論是銀行跟融資基本上皆須符合銀行法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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